看似签署《确认协议书》是一份较为正常的对赌协议,却成为抽屉协议,以这种方式存在的协议,让正常的对赌改变了原有的味道。同时,为什么已经持有25%股份的冉盛盛远要签订这么一份风险较大的协议,给只占7%股份的郑强补差价?在上述抽屉协议中,冉盛盛远引入的战略投资人是国有企业,当时的买入价约为6元,而买入至今,上市公司股价低迷,如果现在按照当时签订的价格履行差价补足,可能需要数亿元,很难说这是一份可以称得上公平合理的协议。
这是十分不合理的。这种高风险的协议一般公司是不会签署的,特别是对于小股东来说,除非另有隐情。
这种逻辑关系不能说通,背后是否存在一些隐藏问题,相关部门也并没有做出相关解释。
已服务多年上市公司的专家称,上市公司签订抽屉协议很多都是在多种因素干预下签订,被迫签订的情况屡见不鲜。
据悉,该案中协议书是在郑强时任上市公司股东期间拖延及干扰冉盛盛远于2018年初改选上市公司董事会、公司经营管理的情形下,冉盛盛远被迫签署,而华有资本依据《确认协议书》向法院提起诉讼。
按照规定,在胁迫和其他不正当手段订立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或者合同是无效的。相关部门对签订该协议当时情况考虑得并不全面。作为占股只有7%的郑强是否想从中获得更大利益,从而在拖延及干扰公司正常运转,让其被迫签订这样看似公平实际风险巨大的协议?
并且在”抽屉协议“签订之前的2016年12月23日,郑强单方面向冉盛盛远出具过一份《承诺函》,这份文件中,郑强对中润集团的重要债权、重要债务、重要资产、对外担保等进行了披露。但是在此后的时间中郑强地披露信息却被几次三番证实存在着大量不真实的情形。
若确实存在这种情况,郑强其实就是在挖坑让冉盛入局。通过这种不正当的手段获取最大利益。
关于中润资源的问题,证监会还在调查取证阶段,山东高院做出终审判决。对于山东高院终审判决,舆论一片哗然。很多媒体对此次案件当中的不合理性提出质疑,包括被迫签署,协议内容的合理性,郑强所承诺资产是否属实等历史遗留问题尚未解决。
虽然有部分机构人士认为,“抽屉协议”在一定程度上对上市公司的并购进展起到推动作用。但是必须承认的是,在此种协议中,往往也存在着灰色地带甚至违法违规的情况。由此可见,想要靠着承认“抽屉协议”来推动市场合规发展,并非良策。
就本次案件而言,若证监会调查到原股东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欺瞒冉盛盛远的行为,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中小投资者都会蒙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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